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3民初902号之一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对原告保罗弗兰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川流超市、哈尔滨浩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103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校对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103民初90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2页第1行中“2020年4月1日”应补正为“2021年4月1日”;
第2页第5行中的“2020年4月8日”应补正为2021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