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110民初7621号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唐镇创新路1号1幢111室。
代表人:戴战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宝琦,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朝和食品经销部,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国泰北街燕城隽府C区1号楼5单元1101。
代表人:韩明。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诉被告定兴县朝和食品经销部、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成文娟独任审判。
原告上海大恩投资管理中心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