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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1民初3767号
案件名称刘华阳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华阳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民初3767号 原告:刘华阳,男,197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妙,杭州橙知果专利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新华街30号。

负责人:沈莉薇。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碧昊、汤源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刘华阳为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西街头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9年1月28日,原告刘华阳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将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当日,原告刘华阳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刘华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华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华阳负担。

原告刘华阳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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