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106民初106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娟娟、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艺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龙心田城大厦一楼北面1-2号。
法定代表人:宋丽红。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艺心文化艺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