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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长岭县西西食品商行(经营者:聂中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终238号
案件名称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与长岭县西西食品商行(经营者:聂中秀)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名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沪73民终238号案号(2021)沪73民终2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名称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民营科技工业园区(和平大道)法定代表人张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名称长岭县西西食品商行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岭城路北新家园2号楼西4号门市经营者聂中秀原审被告名称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审级二审一审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案号(2020)沪0110民初19129号上诉人上诉称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

事实和理由:涉案第XXXXXXX号“小糊涂仙”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被上诉人在拼多多电商平台经营店铺,销售方式不受地域限制,面向的受众更广,影响力更大;

被上诉人作为专营酒类的销售商,应对酒类具有一定的鉴别能力,对进货渠道的把控理应更严格,但仍销售假酒,主观恶意大,性质较为恶劣;

涉案假冒白酒对身体健康存在安全隐患,销售假冒白酒会带来恶劣影响,更应严厉打击。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定赔偿时未能充分考量以上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同时,一审法院未将经济损失与合理费用予以划分,确定的赔偿金额仅支持了上诉人的合理开支,甚至低于上诉人实际产生的合理费用,金额过低。

综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述称未作陈述。

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长岭县西西食品商行(以下简称西西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2.判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删除“拼多多APP”上“京城恒茂名酒行”店铺中销售侵犯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链接;

3.判令西西商行、寻梦公司赔偿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以下币种相同)及云峰公司为制止本次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元。

一审审理中,因涉案侵权行为已停止,云峰公司当庭撤回第一项、第二项诉讼请求,并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西西商行、寻梦公司赔偿云峰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判决理由见(2020)沪0110民初19129号民事判决书第3页至第6页。

一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一审判决一、西西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云峰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

二、驳回云峰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诉讼费用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云峰公司负担56元,西西商行负担94元。

二审新的证据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认定事实一审法院事实认定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焦点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二审判决理由鉴于上诉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被上诉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等均难以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知名度、被上诉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类型、侵权商品销售数量及合理利润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并根据合理性、必要性原则酌情支持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所称的各类因素,确定的赔偿金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用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上诉人湖北云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效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叶菊芬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曾 旭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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