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4民初1155号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51032361N,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文化城。
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荣荣,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四库图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79543708L,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江溪街道锡义路79号。
法定代表人:宋楠。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四库图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预交),由长江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