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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锋、沈志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知民终28号
案件名称朱锋、沈志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军;朱锋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2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朱锋,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沈志军,男,196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朱锋因与被上诉人沈志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3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朱锋以其与沈志军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朱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朱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朱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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