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03民初16136-16141号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深南东路**京基一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0B。
法定代表人:董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新,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610637699。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娅丽,广东鹏城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382。
法定代表人:张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310017988。
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六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羽悦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每案受理费人民币47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5元,六案共计人民币1410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每案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235元,六案共计人民币141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