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3民初3435号之四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0601682537K。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宁,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海波,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惠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小君,女,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
被告:上海知核堂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万祥镇万航路11号5幢四层4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332805323J。
法定代表人:杜桂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晶晶,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水阳,男,1991年3月2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告: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纬九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80514677L。
法定代表人:石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封市情有独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西开发区经二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66187141XL。
法定代表人:孟庆,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万锋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惠风、上海知核堂食品有限公司、河南叮当牛食品有限公司、开封市情有独钟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4月19日,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王超文独任审理。
2021年4月20日,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合计,且被告上海知核堂食品有限公司已当庭履行案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合法、自愿,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因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而向本院申请撤诉,且被告上海知核堂食品有限公司已当场履行,故予以免除。
审 判 员 王超文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洪依然 书 记 员 宋佩尔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