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1100号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法律文书确认由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C-11楼316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收。
法定代表人:陈雄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新明视眼镜城工农东路店,经,经营地址在扬州市江都区工农东路一中东侧58-5头为“明视眼镜”)。
工商登记的负责人:陈敬荣。
原告福州明视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新明视眼镜城工农东路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等处使用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
2.判令被告立即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明视眼镜”字样;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4.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纠纷类案件,根据上级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发生在扬州市江都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应由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