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21802号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工业开发区广源东街**。
法定代表人:拉尔夫·斯图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井静娟,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荣梅,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兴源北路**。
法定代表人:柴小宝。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腾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金越,浙江泽厚(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想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奥托博克(中国)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