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7民初133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崇进五金交电经销部,住,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鲁西南建材五金市场****/div>负责人:任崇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崇进五金交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