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民初780号之一原告:蒙阴县飞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李飞,董事长。
被告:山东亿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
法定代表人:肖丕友,总经理。
被告:河北淞科钻探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吴海川,总经理。
原告蒙阴县飞达矿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亿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河北淞科钻探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河北淞科钻探机械有限公司对涉案名称为“可转动钻机支架”、专利号为ZL201520914223.9的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21年4月20日被受理。
被告河北淞科钻探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