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民初25号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红星路**。
法定代表人:阮忠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奥润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永兴路**2F-B(万达广场**奥润特超市)。
法定代表人:杨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为杰,该公司法务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光迁,该公司法务部职工。
被告:保定京宾酒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遂城镇遂城村/div>法定代表人:魏元更。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奥润特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保定京宾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