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赣03执67号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上栗县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赣03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3月5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栗县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3月6日到现场调查,已确认被执行人上栗县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停止侵犯申请执行人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同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上栗县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2442.5元,本案执行标的金额110892.5元,申请执行费155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
至此,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出具结案申请,申请以执行完毕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被执行人上栗县徐家百货商贸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