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执91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街**大院****房。
法定代表人:许瑞云,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赖咏萱,广东育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住所:重庆市南川区工业园区电子服装产业园**楼第**法定代表人:何佩峰,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中达福瑞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尚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7)粤73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813,500元及执行费10,535元。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2日以被执行人的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复审委员会宣告部分无效,执行的基础权利状态不确定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9)粤01执912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