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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崇州市崇阳锦亿糖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民初571号
案件名称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崇州市崇阳锦亿糖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崇州市崇阳锦亿糖果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571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路,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崇州市崇阳锦亿糖果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食品城****。

经营者:张丽莎。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州市崇阳锦亿糖果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崇州市崇阳锦亿糖果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崇州市崇阳锦亿糖果经营部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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