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民初362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卓东东,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魏锋,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梅,女,汉族,1973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杰,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魏锋、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5日当庭表示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