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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高桥阀门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13知民初35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高桥阀门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高桥阀门机电经销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知民初35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刘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高桥阀门机电经销部。

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陈进刚,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XX乡XX街XX号。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高桥阀门机电经销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后5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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