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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景皓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112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庆市迎江区景皓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迎江区景皓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112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超平,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飞,安徽佑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迎江区景皓烟酒商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独秀大道康熙左岸B3幢1层3室。

经营者:朱雷明,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迎江区景皓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达成案外和解,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计4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柏 萍 审判员 张勤勤 审判员 董华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江远 书记员刘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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