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7民初93号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贾家镇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2068726561。
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珊珊,北京京师(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铜陵大市场8栋8b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5MA2TNJD15X。
法定代表人:项旭东。
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陵星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帝欧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浩林 审判员 朱小文 审判员 尹雪茗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盛华铭 书记员祖锡娟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