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初122号 原告:浙江欧锐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广源路328号标准厂房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蒋明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浙江六和(湖州)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玉章,浙江六和(湖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中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岸村潮甸村“东村围”(车间C)。
法定代表人:黎建忠。
原告浙江欧锐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中照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浙江欧锐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8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浙江欧锐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欧锐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欧锐杰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