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705民初497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XXX大街**(XXX5.SANFRANCISCOCALIFORNIA94111.USA)。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开平市长沙焕辉服装行。
住。
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铺位第一卡一社会信用代码:×××012。
经营者:黄焕辉。
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与被告开平市长沙焕辉服装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