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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09民初1545号
案件名称1545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泽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09民初1545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东侧**楼**。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苑,江苏圣典(溧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泽超市,住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太湖明珠城罗马苑**04、05商铺div>经营者:王秋弟。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泽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受理。

后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元,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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