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800号罪犯黄玉琪,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龙川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武江监狱服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作出(2016)粤0303刑初19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玉琪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8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粤03刑终7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于2017年7月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广东省武江监狱以罪犯黄玉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玉琪在服刑考核期间(2017年7月4日至2018年12月15日),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8年3月获得表扬;
2018年8月获得表扬;
累计获得2次表扬,余541分。
原判罚金人民币680000元,本期已交人民币3000元,提交了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玉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玉琪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