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45106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平,男,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国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涛,男,山东国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万加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