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0102民初45106号
案件名称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国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45106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江国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乃钦,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建,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经济开发区一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赵纪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平,男,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国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青县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学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海涛,男,山东国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现伟,山东万加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甜,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立案。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