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3465号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东镜村三讲路工业区B2。
法定代表人:郑吉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友健,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双穆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广塘村东商业街**之一。
法定代表人:何彬,男,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
被告:何彬,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广东长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同济西路**之一/div>法定代表人:吴定刚。
被告: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勇。
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双穆电子有限公司、何彬、广东长虹日电科技有限公司、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47××××.5)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2019年3月18日,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原诉讼请求中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一、被告三、被告四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本院认为,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在法庭辩论结束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是行使其民事处分权,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重新核定。
同日,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广州市创宏电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