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521民初5390号之一 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洛舍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丁鸿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荆成、吴潮洋,浙江苏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菩姆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菊园新区平城路****。
法定代表人:丁随成。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多喜装潢材料经营部,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太丰综合市场****v> 经营者:丁兴星。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随成,该经营部职员及经营者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磊,该经营部职员及经营者丈夫。
被告:丁随成,男,196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汤海根,男,1964年3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告:德清武康绿野装潢材料商行,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街道卢球商贸中心> 经营者:谈余堃。
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菩姆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被告太仓市城厢镇多喜装潢材料经营部、被告丁随成、被告汤海根、被告德清武康绿野装潢材料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出于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计5980元,由原告德华兔宝宝装饰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