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民初5123号 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1号1栋3楼15、16、17、18、19、20号。
负责人:孙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栎,女,199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武县,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张朝炬,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
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张朝炬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定于2019年3月19日开庭,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鱼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