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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爱国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82刑初724号
案件名称尹爱国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尹爱国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582刑初724号 公诉机关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爱国,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现住福建省石狮市。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晋江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11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在家。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金融刑诉〔201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爱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明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爱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以来,被告人尹爱国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向施某租用晋江市龙湖镇新丰村东区40号三、四楼,组织工人生产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饰。

2018年10月16日,晋江市公安局在上述地点查获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外套1800件、运动长裤1760件,并当场抓获被告人尹爱国。

经检验,上述查获的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外套、运动长裤均符合GB18401-2010《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

经价格认定,上述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外套、运动长裤按被侵权产品市场批发价计算共计人民币6838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爱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陈某、施某、袁某、周某、蔡某1、蔡某2、闫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说明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物证登记表、微信聊天记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扣押照片,财物入库清单、移交物品清单,检验报告,证明、商标注册证明、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爱国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尹爱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涉案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尚未流入市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尹爱国于庭审后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350000元,认罪认罚,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考虑被告人尹爱国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同时结合其具备监管和社区矫正条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爱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暂扣于晋江市公安局的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外套1800件、运动长裤1760条,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永固 人民陪审员  江连火 人民陪审员  张淑专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培兴 书记员颜双妍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

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

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多次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未经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罚的,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或者销售金额累计计算。

本解释第三条所规定的“件”,是指标有完整商标图样的一份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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