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58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琴,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旺鑫万佳乐便利店(经营者高利科),经营场所太原市小店区小店村十家庄东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旺鑫万佳乐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