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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9民终7769号
案件名称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民终7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金融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苗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石角路**div>法定代表人:杨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浩,广东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酒世界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红酒世界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美隆公司以案涉商标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致使基础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美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小美审判员  邓潮辉审判员  钟满福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奡叶栩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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