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民终7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金融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苗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家泉,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厚街村石角路**div>法定代表人:杨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浩,广东瑞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酒世界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红酒世界公司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美隆公司以案涉商标法律关系发生变动,致使基础法律关系处于不明确状态为由,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美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658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诉讼费2300元(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深圳红酒世界电商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东莞市美隆酒业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小美审判员 邓潮辉审判员 钟满福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 奡叶栩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