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84民初1573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达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梦洁,北京康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岳婷,女,汉族,1998年5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饶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岳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钱岳婷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钱岳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已预缴1550元),由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