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26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673244367。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区鼎华洁具经营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迎春街**,注册号500224604540474。
经营者:黄鼎华,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铜梁区鼎华洁具经营部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审理查明,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