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丽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振宇,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艳。
原审被告:童灵英。
上诉人黄丽霞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4278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黄丽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丽霞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