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民初61号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云,系公司员工。
被告:兰溪市川凡线带工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肇哲,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川凡线带工艺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