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181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赵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强强,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正定县昌隆电器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国际小商品市场。
经营者:裴景艳,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史艳朝,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定县昌隆电器商行、史艳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