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25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下湖社区下围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雷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办五联社区同心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锡华,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燕南路。
法定代表人:余琼珠,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路龙华电子城。
法定代表人:邱海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二、涉案专利权权利状态不稳定。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无效,请求本案书面审理。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判令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以及许诺销售,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以及许诺销售;
2、判令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销毁库存的涉案侵权产品及模具;
3、判令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赔偿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制止本案侵权行为的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判令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申请了名称为“移动电源(A8)”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14年10月15日获授权公告,专利号为2014xxxxxx51.5,专利权人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请求保护的ZL2014xxxxxxxx51.5“移动电源(A8)”外观设计由主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仰视图、立体图组成,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是主视图。
从主视图、后视图看,专利产品为长方形,横向宽度约为纵向高度的三分之二;
从左视图、右视图看,呈长方形;
从俯视图看,左右两端半椭圆形处分别有两个圆形固定部位的对应设计,中间从左往右,依次横向排列设计有两个USB接口、一个扁平充电接口和一个圆形的电源开关按键;
从仰视图看,产品截面处中间部位近似长方形,左右两端呈近似半椭圆形,左右两端半椭圆形处有两个圆形固定部位设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均构成侵权。
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关于其销售产品有合法来源,应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成立。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尚有库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销毁库存侵权产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幸好有你珠宝有限公司、深圳市小宝贝云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ZL2014XXXXXX51.5专利权的行为。
二、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三、驳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本案二审期间,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的第359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该决定书宣告本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59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系国家机关依法出具的文件,且为新形成的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本院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根据该无效决定记载,涉案专利权已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
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第3594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据以起诉的2014XXXXXX51.5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无效,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已经丧失提起本案诉讼的权利基础。
故一审判决应予撤销,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予以退回。
深圳市诺思科普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