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民初415号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院**楼****130606。
法定代表人:王彪。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黑色萍果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朝阳路与新开街交叉口南行1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周义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辛集市黑色萍果服饰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十二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