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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振奎与深圳市龙岗区星汇莱、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2912号
案件名称朴振奎与深圳市龙岗区星汇莱、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朴振奎;深圳市龙岗区星汇莱;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912号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男,1969年8月21日出生,国籍:韩国,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和,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华,郑州弘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星汇莱手机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228工业区德泉路21号13栋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N。

经营者:黄两秋。

被告: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F。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慧君,广东商达(福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诉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星汇莱手机配件厂、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专利名称为:一种手机支架,专利号为:ZL20152081××××.2)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朴振奎(JINKUPARK)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朴振奎(JINKUPARK)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朴振奎(JINKUPARK)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朴振奎(JINKUPARK)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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