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民初81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金乐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郯城县三联家电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人民路中段。
经营者:张伟。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三联家电销售服务中心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