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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87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8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东路东方世纪城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6MA2MTH7U54。

法定代表人:董承楚。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2019年3月21日,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宿松县承楚贸易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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