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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5知初92号
案件名称92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与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美格丝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知初92号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产业聚集区南区新长南线与通袁线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雷保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伟,江苏晟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127号院8号楼1单元6层602号。

法定代表人:赵树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延津县迎宾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吕增峰,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新乡市美格丝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七里营镇沟王村。

法定代表人:郭运祥,执行董事。

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百知公司)与被告河南萍聚食品有限公司、新乡市及时雨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美格丝饮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千百知公司变更原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

原告千百知公司于2019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千百知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审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千百知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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