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18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滨湖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滕港路路北经营者:魏丽伟,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滨湖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