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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滨湖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4民初118号
案件名称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滕州市滨湖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滕州市滨湖世纪华联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4民初118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滨湖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滨湖镇望庄村滕港路路北经营者:魏丽伟,男,汉族,1963年8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滨湖世纪华联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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