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50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丽,安徽格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信飞烟酒超市,经营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望湖城祁门路302号望湖东苑1幢4-107。
经营者:卜消飞,男,汉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夏邑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信飞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7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