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91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金逢路东坡州。
法定代表人:梁宏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方晓,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云,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石路22号505。
法定代表人:马广飞。
被告: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延安中路841号2201室。
法定代表人:游建。
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五羊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天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贝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