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1民初12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康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康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