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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沪0104民初30034号之一
案件名称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韩光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踏(中国)有限公司;韩光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4民初30034号之一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丁世家,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光翠,女,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被告: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经营者:刘小会,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

原告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踏公司)与被告韩光翠、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寻梦公司)、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以下简称慧龙皮鞋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

安踏公司诉称,安踏公司是国内一家知名度非常高的品牌体育用品企业,主要涉及包括设计、开发、制造及销售“安踏”品牌的运动鞋类及服装,对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第XXXXXXX号注册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安踏公司发现韩光翠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开设的名为“运动跑步鞋吧”的店铺内销售的运动鞋侧边使用的商标图案与“安踏”图形商标近似。

安踏公司从上述店铺中公证购买的鞋子上印有慧龙皮鞋厂的厂名、厂址,经安踏公司鉴定并非安踏公司授权生产、销售。

安踏公司认为韩光翠、慧龙皮鞋厂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寻梦公司作为“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监管职责,应对韩光翠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故安踏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令韩光翠立即停止侵权,寻梦公司删除侵权商品的链接,韩光翠和慧龙皮鞋厂共同赔偿安踏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及合理费用5,000元。

慧龙皮鞋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被告慧龙皮鞋厂的住所地位于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故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区,本案应移送至河北省保定市安新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安踏公司诉称,韩光翠、慧龙皮鞋厂与寻梦公司共同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韩光翠、慧龙皮鞋厂与寻梦公司均为本案被告。

其中,被告寻梦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长宁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上海市长宁区内的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故安踏公司据此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慧龙皮鞋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收),由被告安新县三台慧龙皮鞋厂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王 贞审 判 员  王莉莎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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