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民终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沂南县百姓大药房。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依汶镇隋家店村。
投资人:程明明,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程明明,女,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古润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廷婷,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沂南县百姓大药房、程明明因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3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上诉人沂南县百姓大药房、程明明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沂南县百姓大药房、程明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沂南县百姓大药房、程明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沂南县百姓大药房、程明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