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32号之一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45号。
法定代表人:林国海,董事长。
被告: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大王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总经理。
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与被告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被告东营海容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我院提出中止诉讼申请。
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83.52元,减半收取计6341.76元,由原告哈尔滨鸿盛房屋节能体系研发中心负担。